何謂權利?

權利:享受權利,負擔義務。

通說採法力說:權利是受法律保護,得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實力;
目的:確保個人及社會的和諧關係,滿足個人的合理利益,促使社會安定。

權利標的分類

財產權: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。

債權(給付):得為財產,亦得勞務;不具有財產價格仍得給付。
物權:直接支配標的,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權利。

非財產權:非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。

人格權:存於權利主體(自然人)。
身分權:存於兩個權利主體之,基於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之權利。(純粹;非純粹)

權力的作用

:是否須他人行為之介入?

請求權: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
支配權:直接支配權力客體的權利

(形成權、抗辯權)

§4 & §5 數量標準

1.探求當事人之原意

2.不能探求當事人之原意
  • 文字 & 號碼表示,數量不同:文字為準
  • 文字 or號碼數次,數量不同:最低額為準
  • 文字 & 號碼數次,數量不同:文字最低額為準

【民】民法§1

:我民法第一條明定:「民事,法律所未規定者,依習慣」。所謂「法律」與「習慣」各何所指?又「習慣」是否有優先於法律適用之效力?請舉例說明之。(92身心障礙4等財稅行政)



法律:係指立法院通過,總統公布之法律(憲法§170)。

習慣:
客觀上,必須社會上有反覆實施的行為,且該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;
主觀上,該習慣(行為)必須具有法的確信力。

優先效力:
民§1所稱之習慣,係指習慣法而言,其於法律所未定規之事,具有「補充效力」。
民§1以外所稱之習慣,係指事實上的習慣,其因法律的特別規定而具有「優先效力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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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:chen & li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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